文/招君雄(非洲 ENSafrica 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南非擁有一個逐步發展的環境管理框架。對於人類健康或福利沒有傷害的環境權力已經在憲法中作為一項基本權利得到了強化。憲法中還規定,政府必須採取合理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以防止污染和生態退化、促進節約、確保生態可持續性發展、和在促進良好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使用自然資源。 憲法中的環境權力會得到其他環境立法的支持,其目標是保護環境,並通過適用於發展國家的條款實現可持續的經濟發展。主要的立法是1998年《國家環境管理法案107》(NEMA)。應當注意,政法部門可以通過南非普通法執行對環境權力和職責進行,南非普通法主要以羅馬荷蘭法律為基礎。但是,某些英國法律的概念也被引入到了南非的法律中,如妨害法。 在南非沒有綜合的環境許可體系。項目開發商或資源開採商的責任就是確定必須獲得哪些環境許可,並確保能夠獲得所有的此類許可。一般情況下,需要從獨立的環境管理機構以及不同級別的政府獲得許多不同的許可。NEMA第24條及其列出的活動可以用作開發商確定是否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的起點。但是,即使本身並不需要環境影響評估,但是根據正在進行的活動或開發的類型,也有可能需要其他的各種許可。 在資產銷售和股份銷售過程中,環境盡職調查是非常常見的。環境盡職調查的範圍取決於交易的規模和性質,以及實體進行的活動的性質或被出售資產的性質。雖然在相關的情況下,個別企業可以要求進行其認為是適當的環境評估,但是最常見的環境評估包括:第一階段評估主要是一個桌面研究,在這一階段中,需要對商業活動或資產進行檢查,且並確定潛在的責任問題、第二階段評估則包括對有問題地區的現場調查、實際檢測和取樣,且要求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在資產和股份的銷售合同中,一般會提供環境擔保及保護。需要解決的問題取決於業務實體的活動及/或資產的性質。在提供環境擔保及保護的時候,一般會規定時間限制和財務封頂。擔保和保護的時間限制和封頂取決於業務的類型以及購買的資產的性質。另外,如果進行了盡職調查,則應當根據盡職調查確定時間限制和金融封頂。 從執法的層面來説,環境審查是法令責任。但是,很多公司會因為其參與的國際認證機構(如國際標準組織)來進行環境審查。另外,也可以直接進行環境審查,因為各公司必須確保其能夠遵守所有的環境法。為此,各公司經常會聘用律師來起草合規文件,然後用來管理風險並確保環境合規。這可以看作是環境審查的一種形式。另外,為了準確報告環境職責,各公司必須在其年度財務報表中加入與環境問題有關的復原或資產評估或折舊規定。很多南非公司,尤其是較大的上市公司,也會參與全球報告活動(www.globalreporting.org)。南非的會計標準(公認會計原則(GAAP))包括國際會計標準,也要求透露環境責任及其他環境問題。 一旦違反(或可能違反)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家或省級環境立法中規定的責任,則對此類規則的情況將造成違規,個人可以針對負責方進行訴訟,從而保護環境及公共利益。遭受危害的一方也可以根據普通法採取行動。另外,索賠方可根據侵權行為(違法索賠)採取行動。 |